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9-07-24 10:38 来源:生态环境局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示范区党工委关于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辖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水功能区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情况统计和生态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2.负责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3.承担落实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目标任务。组织拟定全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全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排污单位排污行政事务的管理。

4.拟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事项;拟定并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地下水污染、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6.协调开展生态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施放射源、电磁辐射源的监督管理。

8.统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开展区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假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完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11.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活动;组织示范区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12.承办省生态环境厅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13.职能转变。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区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不断加强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建设,增强环境保护科学化、信息化、网格化决策能力,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从治标向治本的转变,保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14.职责分工。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由示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集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仍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