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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注销的公示(第二批)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的实施意见》要求,需在2025年内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示范区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以上要求,拟注销杨凌示范区1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之日起,请上述机械所有人于7个工作日内前往杨凌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B06窗口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予以注销。(咨询电话:029-87035362)

国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第二批.docx




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