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委托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杨凌辖区范围内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行政审批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办事指南公告如下:
一、事项名称
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进行贮存或处置行政审批
二、事项衔接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
三、通办范围
杨凌示范区
四、承办机构
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五、结果名称
批复
六、受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杨凌示范区便民服务大厅B区15号(新桥路政务大厦一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29-87035362 监督电话:029-87033249
七、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与委托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2.委托处置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转移。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数量限制
无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法定时限及承诺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申请材料(样表见附件)
1.正式申请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固体废物转移方案: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八、办事流程
附件:1.关于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