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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起,这些环保相关的文件将施行

从2024年4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性政策及标准

1、《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

结合节能降碳新形势新要求,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明确了工业设备、信息通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商用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等6大类43种用能产品设备能效要求,并对扩大产品设备覆盖范围、提升节能标准、统筹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加强应用实施和监督检查、强化综合性政策支持等作出部署,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大力推广节能减排降碳先进技术,推进用能产品设备节能降碳。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2、《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3部分:恢复效果评估》(GB/T 39791.3-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文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效果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效果评估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4部分: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GB/T 39791.4-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的内容、工作程序、 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5、《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HJ 1340-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切实有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统一规范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进一步将遥感技术纳入常规生物多样性调查工作,加强和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设,提高区域生物多样性观测和预警能力,制定本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制定本地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遥感调查的对象、技术流程与工作程序、工作方案编制、遥感数据获取、指标提取、指标分析以及成果归档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6、《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的设置》(HJ 710.14-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规范我国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的建设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陆生维管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设置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7、《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红外相机技术》(HJ 710.15-20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范红外相机技术在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观测工作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红外相机技术进行生物多样性观测的原则、准备工作、相机布设、相机安装、相机检查维护与数据采集、数据存储与整理、观测指标、数据分析与共享、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8、《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标准》(HJ 1341-20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我国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的原则、内容、命名方法、主要建设要求与技术指标、人员配置、制度建设等。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M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9、《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标准 浅海和潮间带》(HJ 1342-20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的范围、对象、原则、内容与方法等。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0、《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导则(试行)》(HJ 1343-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管理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1、《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 1344-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评价抗虫转基因植物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2、《外来入侵植物对陆域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技术导则》(HJ 134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规范我国陆域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植物对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外来入侵植物对陆域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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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政策及标准

1、《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

本指标是对全省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整体规划建设和新建工业项目进行控制,主要包括规划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新建工业项目两方面指标,突出开发区主导功能定位,优化开发区总体布局,提高新建工业项目节地水平,推动开发区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2、《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第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城镇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4、《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5、《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7、《泸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建成区范围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工业建筑业生产活动、园林(物业小区)修剪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8、《清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城市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9、《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

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0、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1、河南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2469-2023)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2、北京市《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技术规范》(DB11/T 2175-2023)

本文件规定了天地- -体化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地面生态监测站地址的选择、固定样地的布设、遥感监测体系的构成以及监测指标的设置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3、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DB11/T 2174-2023)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系统、技术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统计要求和监测结果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园区或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4、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8-2023)

本文件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加油站企业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5、北京市《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6-2023)

该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汽油和航空煤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但不适用于于生产企业内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6、北京市《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7-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油罐车运输汽油和航空煤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油罐车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投入使用的油罐车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除汽油和航空煤油外的油品执行GB 20951《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7、北京市《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 1139-2023)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并归口,2014年首次发布,201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文件规定了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指标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措施与管理;文件适用于全年电力能源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数据中心能源效率的计算和考核。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8、山西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检查与考核技术规范》(DB14/T 2967-2024)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检查与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例行检查、联机比对、颗粒物手工比对、考核和归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基本项目运维检查与考核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19、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指南》(DB14/T 2970-2024)

本文件提供了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南,包括管理机构建立、碳排放管理方针制定、碳排放管理方案制定、资源配置与支撑机制建设、实施过程管理、评价与审核、改进。本文件适用于电力、化工、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化和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建设,其他行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20、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通则》(DB14/T 2971-2024)

本文件规定了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原则和依据、评价实施、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应用。本文件适用于依据DB14/T 2970-2024建立并运行了碳排放管理体系的重点行业企业所开展的碳排放管理体系自我评价。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21、山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DB14/T 2965-2024)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功能和性能、监测站房建设、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联网和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22、山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14/T 2966-2024)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23、山西省《炼焦化学工业危险废物焦炉协同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14/T 2968-2024)

本文件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危险废物焦炉协同处置环境保护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危险废物类别、收集、转运、贮存、预处理、处置和环境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企业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利用焦炉协同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24、山西省《焦炉协同处置污泥技术规范》(DB14/T 2969-2024)

本文件规定了焦炉协同处置污泥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污泥转运、污泥掺配、污泥处置和环境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焦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在焦炉中的协同处置,污泥经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除外。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25、《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巩固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成效,根据《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与实际需求动态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项目布局更加合理,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更加及时,贮存更加规范,环境风险更加可控。本方案自2024年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6、《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本办法自2024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9日。

27、《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水泥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011 水泥制造”。不适用于依托现有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改的建设项目。本指南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

28、《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电解铝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16 铝冶炼”中的电解铝。本指南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