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杨凌示范区2024-2025年秋冬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杨陵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违法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都应当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四、全区所有商户、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告知禁售禁放政策,并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积极宣传禁售禁放政策,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宣传,对发现违规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严查、严打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查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快递、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街道)、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责任,协同做好监管工作。
七、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碍执行职务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区应急管理局:87019706
区公安分局:110、87030110
区市场监管局:87039868
区城管执法局:87035354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