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提升示范区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0〕13号)精神,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环评豁免管理试点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
一、适用范围
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 类别 | |
1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登记表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类加工 | ||
4 | 8 | 淀粉、淀粉糖 | ||
5 | 9 | 豆制品制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
8 | 12 | 乳制品制造 | ||
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 ||
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12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
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14 | 六、纺织业 | 20 | 纺织品制造 | |
15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
16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17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 | 工艺品制造 | |
18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67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
19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
20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
21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
22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23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
24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
25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26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27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
2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
29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共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30 | 124 | 加油、加气站 | ||
31 | 125 | 洗车场 | ||
32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33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 类别 |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9〕335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报告表 |
16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17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8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19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报告表 |
20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报告表 |
21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22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报告表 |
23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
24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5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6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7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8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29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30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3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4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35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3 |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6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
37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8 | 97 | 工业废水处理 | 报告表 | |
39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99 | 脱硫、脱销、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报告表 |
40 | 102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报告表 | |
41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3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报告表 |
42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43 | 三十七、研究和实验发展 | 107 | 专业实验室 | 报告表 |
44 | 108 | 研发基地 | 报告表 | |
45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时尚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46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47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8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9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149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报告表 |
50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51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52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53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
54 | 175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 报告表 |
二、申请条件
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项目建设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不能有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陕西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示范区的产业政策;
(五)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个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六)建设项目应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七)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九)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换金该保护要求,不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
(二)杨凌示范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各1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仅需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供)
四、申请方式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告知事项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二)新建项目应在建成投运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改扩建项目应当在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前30个工作日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
六、惩戒措施
环评审批部门将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及时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复核,发现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有失信行为的,实施失信积分。
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审批决定后到项目验收期内,将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单位严重违法等情形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环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环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其失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附件:1.关于报批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环评编制单位)
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
关于报批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请
XXX局:
我单位拟在(建设地点)建设XX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单位已委托(环评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了《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本项目的项目类别为:XX,环评类别为XX,属于杨凌示范区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现呈报贵局,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对该项目环评文件实施行政审批。
(建设单位联系人: 电话: )
建设单位(盖章)
XXXX年X月X日
附件2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建设单位)
杨凌示范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知悉。我单位经审慎研究,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已经知晓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的项目类别为XX,环评类别为XX,属于杨凌示范区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二、我单位愿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办理本事项,资源签订承诺书,已经清晰、全面地了解具体相关承诺内容;对所提交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我单位委托XX单位编制的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足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陕西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三线一单”,以及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四、我单位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我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本项目环评文件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六、我单位承诺会重信守诺,维护良好信用,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我单位认可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因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行政审批决定被撤销的,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八、我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九、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项目名称:
承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XXXX年X月X日
附件3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环评编制单位)
杨凌示范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知悉。我单位经审慎研究,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已知悉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事实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我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导则规定,接受XX单位的委托,依法开展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规范编制《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四、我单位对《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拥有完成、独立的知识产权,对该成果负责,不存在复制、抄袭以及资质盗用、借用等行为,同意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管理,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项目名称:
承诺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盖章)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签名、盖指模)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