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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现就杨凌示范区排污许可申领及排污登记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时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制糖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治理业等33个行业中,尚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依法完成申领或登记

(二)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申领或登记管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实行网上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申请资料全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暂不提交纸质资料,待疫情过后及时补充提供。

4.核发:我局将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先发放电子版排污许可证,待疫情结束后发放纸质版排污许可证。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1.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相关要求,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2.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证后管理要求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对排污许可过渡期的,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法律责任

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完成申报登记,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关于无证排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关于不按证排污: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关于拒不整改: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说明

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长期停产(2020年12月底后复产)的排污单位,不论其属于发证类还是登记类,停产期间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在排污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确保长期停产排污单位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执法范围。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具体内容详见生态环境部网(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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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