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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和推荐,不再要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辐射活动的人员参加以上单位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有相关培训需求的人员可通过我部组织开发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培训平台,网址:http://fushe.mee.gov.cn)免费学习相关知识。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新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以及原持有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到期的人员,应当通过我部培训平台报名并参加考核。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原培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