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华宇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各污泥处置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现将《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补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9年2月25日
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补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示范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经示范区研究决定,现对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补助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为促进市场主体参与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集中处置工作,对示范区实施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单位予以一定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60元/吨。
(二)凡依照相关规定,配备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均可参与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集中处置工作,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后即可获取污泥处置经济补助。
(三)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防止污泥处置不当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因处置不当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修复、治理费用和责任。
(四)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与杨凌华宇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示范区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泥处置合同,并报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备案。接收污泥时应使用并如实填写污泥转运处置联单,并由杨凌华宇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签字,同时加盖公章。
(五)污泥处置补贴按月结算。污泥处理单位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污泥实际处理量,填报污泥处理补贴费申请表,并附上月污泥实际处理量相关资料,经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水处理厂污泥产出台帐和污泥转运处置联单相关数据核算确认后,审核拨付污泥处理补助费。
(六)污泥处置单位应按实际处理规模接收污泥,并及时处置。污泥临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30天,且临时堆放场所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污泥处理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处理污泥、将污泥长时间堆存及乱堆乱放行为的,不予以拨付处理补助经费。
(七)本补助办法适用于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理工艺,不适用于无害化填埋处理工艺。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