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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序号

具体事项内容

责任科室

1

组织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综合科

2

受理生态环境领域信访举报。

综合科

3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综合科

4

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综合科

5

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

综合科

6

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综合科

7

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生态科

8

负责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

生态科

9

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生态科

10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生态科

11

承担全区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生态科

12

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生态科

13

负责编制全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试点工作。

生态科

14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

生态科

15

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生态科

16

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生态科

17

统筹协调全省地表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科

18

组织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

生态科

19

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法定权限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生态科

20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黄河流域主要水源汇集区和供给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科

21

指导全区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生态科

22

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生态科

23

组织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生态科

24

监督指导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生态科

25

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生态科

26

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科

27

负责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格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监督经营单位及处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科

28

承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

生态科

29

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做好成果更新及应用。

生态科

30

按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科

31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

生态科

32

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落实,指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生态科

33

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大气办

34

建立对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大气办

35

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大气办

36

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办

37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对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任务。

大气办

38

拟订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综合保障科

39

组织对全区生态环境风险进行预测预警。

综合保障科

40

负责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综合保障科

41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演练。

综合保障科

42

负责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调度、综合统计工作。

综合保障科

43

承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综合保障科

44

按权限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站

45

按权限负责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辐射环境保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辐射站

46

负责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辐射站

47

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辐射站

48

指导辐射环境监测、核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辐射站

49

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监测站

50

对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督办,并依规移交有关部门问责。

督察办

51

督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