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 年)》(陕政发〔2013〕54号),切实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力度,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 布,将于2017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请结合本地和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 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科技标准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