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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丨进一步提升法治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效能(中国环境报)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08:37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部署了依法行政的深化路径,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针对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诸多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鲲、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副主任王海军等环境法律界的资深专家。受访的多位专业人士围绕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的核心驱动力、法治在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关键作用、目前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并从不同角度提供意见建议。

生态环境法治——夯实中国式现代化最强基础

“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支撑,其全面推进不仅是法治体系自身的完善,更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驱动力。它不仅强化了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还构建了更加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框架。”邹鲲表示,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广阔舞台上,法治更是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通过明确法律边界,提升社会各层面了尊法、守法、执法、司法的主动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依法行政是确保有效治理的关键。法治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使得环境治理工作更加科学、系统、规范。”邹鲲以《长江保护法》为例,指出专项立法精准界定了各级政府职责,对水资源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关键环节实施了严格监管,显著改善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

“作为生态环境法律实践的见证者,我深刻感受到依法行政在环保领域的强大效能。”王海军表示,随着法治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行为已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多部重要法律的出台与修订,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法治的引领下,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司法机关公正裁判,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有效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同时,广泛的法治教育提升了全民环境法治意识,形成了依法治污的社会共识。

近年来,一系列标志性生态环境法治案例,如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泰州“天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等,不仅彰显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成效,也为后续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创新思路与宝贵经验。这些成功案例,不仅是对法治力量的有力证明,更是对未来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的积极探索,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跨区域执法——“同案不同罚”现象呼唤制度完善

《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同案不同罚”问题,邹鲲等专家呼吁,必须从制度根源着手,加速构建跨区域的统一执法标准体系,实现无缝对接。

首要任务是整合修订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以消除不同法律间的冲突与差异。同时,建立区域联席会议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确保执法标准与程序的统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与法律素养,是提升执法一致性和准确性的关键。此外,标准化执法程序、强化监督问责、鼓励公众参与,均为推动制度完善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行政处罚领域,细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尤为重要。”邹鲲认为,通过明确裁量基准、增强透明度、实施动态调整,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避免过度执法。以实际案例为鉴,面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等复杂情况,应秉持“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合理裁量,维护法律公正。

王海军进一步指出,行政执法“刚柔并济”,关键在于明确轻微违法免罚与初次违法慎罚原则,根据地区实际与违法情节,采取适度措施,确保处罚与违法程度相匹配。例如,对于非主观故意且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予以免罚或从轻处罚,这不仅能减轻企业负担,还能增强执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两法”衔接机制——信息孤岛与证据标准不一成障碍

为深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动机制,《决定》要求,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向衔接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机制,一直是焦点议题。

王海军指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该机制的重要性,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效能仍显不足。主要问题包括联动机制不长效、部门间协作迟缓、认知差异显著及信息流通障碍等。

邹鲲进一步指出,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导致案件线索传递不畅;证据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责任追究机制模糊,程序空转影响执法公正;加之部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加剧了“两法”衔接无法有效实施的困难。

为破解这些难题,王海军提议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统一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的无缝对接。这不仅能即时传递案件信息与证据,还能依托大数据分析,精准识别需移送司法的案件,提升决策效率。

邹鲲建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案件线索与证据材料的高效流通。她强调,需明确证据转换规则,统一标准,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同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失职行为进行严格问责,以强化监督与考核。

此外,邹鲲还着重提及了专业能力与协作机制的提升。她认为,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刑事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促进与司法机关的深入交流,能够显著提升双方的专业素养与协作能力。定期举办的联合培训、联席会议,以及重大案件中的同步介入与联合调查,都是强化协作、优化流程的有效手段。这些措施不仅能增进彼此了解,还能确保在复杂案件中,双方能够迅速响应、协同作战。

“实现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的高效运作,需从信息化建设、标准化管理、责任追究及专业能力提升等多方面入手。”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构建一个信息共享、标准统一、责任明确、协作紧密的协同机制,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效率,更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

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进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与多元化趋势,涉碳法律纠纷日益凸显,其特性在于跨部门法律交织、权利属性独特及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面对此挑战,社会各界正积极探索应对策略。

王海军作为国内首个碳排放数据造假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的代理律师,发现当前涉碳案件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数量有限、审理难度大等问题。他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未被明确归类为大气污染物,传统大气污染案件处理模式难以直接套用。此外,如何量化温室气体对生态环境损害及超量排放温室气体赔偿金额,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与技术难题。同时,碳市场的活跃也催生了更多交易纠纷,呼唤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加速完善。

“近年来,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正逐步夯实。”为应对上述挑战,王海军强调,需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框架,并携手碳排放领域专家,深入剖析案件,寻找创新解决方案。

邹鲲则进一步提出,完善立法是根本,需修订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与交易规则,并配套司法解释,细化法律适用。同时,政府应强化行政指导,发布操作指南,规范交易流程与监管。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融合调解、仲裁等手段,并借助大数据、区块链技术提升交易透明度与效率。

以实践为例,邹鲲团队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创新采用“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方式,通过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实现林业碳汇的认购与托管,有效支持了地方减排与低碳发展。这一举措不仅展现了法律与技术的深度融合,也为涉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