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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答记者问

来源: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23-09-07 08:46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国科学院印发了《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该工作方案的背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

答: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进一步强调“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重要支撑,我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作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这座“大厦”的基础。近年来,我部相继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文件,初步构建了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但作为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领域,生态质量监测仍是短板与弱项,难以有效支撑生态保护监管和美丽中国建设。

《工作方案》围绕提升生态保护监管能力,明确了工作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为今后一段时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通过开展常态化监测,积累全面、连续、客观的生态监测数据,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方位支持生态保护监管,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问:《工作方案》包括哪些具体任务?

答:《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组建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全面加强数据管理和质控、完善工作机制等4个方面。

在网络建设方面,积极推进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监测的协同,在全国范围实现卫星遥感2米级季度监测,重点区域实现亚米级监测;航空遥感作为卫星监测的补充,开展现场核实和参数验证;地面监测以开展遥感验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监测为主,从而实现生态质量“天空地一体化”监测。

在生态质量监督监测方面,建立以全国尺度常规监测和重要区域、重点生态问题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不同监测手段和监测频次。对全国生态系统现状及变化开展跟踪监测,对重要区域和生态问题区域开展专项监测与分析。

在全面加强数据管理和质控方面,建立统一的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定期向各地推送生态变化图斑,实时传输地面核实、问题上报等相关数据。逐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实施“三级检查、两级验收”的质控制度,确保数据质量。

在工作机制方面,生态环境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中国科学院共同组建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完善业务支撑体系。

问:《工作方案》由生态环境部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印发,双方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合作?

答:生态环境部秉承开放、合作、共享的理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部与中国科学院具有良好合作基础,并于2019年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方案的出台是落实战略合作协议的重要举措。

中国科学院在生态系统观测研究方面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建成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有一支高水平的科学研究队伍。双方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生态环境部将依托中国科学院已有科研基础和科研能力,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监管业务技术水平;中国科学院加大对生态环境管理需求的支撑力度,将科研成果与业务工作有机衔接,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为国家生态保护事业、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下一步,双方将重点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合作:一是共同组建全国生态质量地面监测网络,建立以综合监测站为区域中心,以监测样地为主要监测对象,以地面移动巡视为补充的生态质量地面监测网络。二是共同完善专家支撑体系,建立生态质量监督监测与评价领域高层次专家组,对生态质量监督监测与评价、网络建设和生态质量评价报告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三是联合建设生态质量监督监测与评价领域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相关跟踪研究。

问:《工作方案》涉及生态环境部、中国科学院、地方多方任务,请问如何强化组织实施?

答:《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将遵循“统一组织、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实现央地协同联动、部门通力合作。

监督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中国科学院共同组建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同时组织开展生态质量相关指标监测和全国生态质量综合评价。中国科学院负责对社会关注的气候变化影响、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题分析研究,形成专题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态质量监督监测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市、县生态质量评价。

国家层面开展的生态质量监督监测、评价与质控工作经费由生态环境部统筹解决。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要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经费。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的运维按原有资金渠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