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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23-08-21 08:49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为全面深入了解《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有关负责人,对《技术规范》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出台《技术规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噪声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提出“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行动计划》把“发布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作为“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的重点任务之一,因此,亟须出台配套技术规范和管理文件进行落实。

二是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固定污染源多环境要素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的需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全覆盖,其中就包含了环境要素的全覆盖,噪声作为环境要素中的一种,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

三是指导排污单位和核发部门进行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需要。截至目前,我部已经发布了78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相关技术规范,但均未包含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相关内容。《技术规范》提出了统一的基本情况填报、噪声排放许可限值、污染防治技术、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要求,规范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内容,提升了工业噪声依证监管执法效能。

四是强化工业噪声环境管理的需要。一方面,排污许可证规定了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许可限值及自行监测要求,明确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等要求,能够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重视噪声管理,尽早发现噪声问题;另一方面,排污许可依证执法已纳入地方生态环境执法计划,工业噪声作为排污许可证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被纳入排污许可依证执法中,能够及时发现工业噪声排放存在的问题。

问:《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技术规范》与既有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保持协调一致。

一是突出工业噪声的特性,引入了产噪单元的概念。《技术规范》根据排污单位产噪设施众多且分散的情况,采用填报产噪单元的方式对产噪设施进行管理,排污单位可以把生产线、生产单元、厂房等作为产噪单元进行填报。每个产噪单元包含若干主要产噪设施,排污单位选择每个产噪单元里最主要的产噪设施及数量填报即可。

二是差异化管理,鼓励典型示范引领,从正面引导和鼓励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基本情况豁免填报情形。对于主要产噪设施进入封闭厂房且连续1年厂界噪声排放值自动监测数据低于GB12348规定的排放限值10分贝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可不填报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只需填报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生产时段即可。

三是以排放标准为基础,科学确定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技术规范》主要结合工业噪声管理现状,充分考虑强化工业噪声监管的需要,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许可厂界昼间排放限值和厂界夜间排放限值,其中厂界夜间排放限值还包括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的排放限值。

四是根据工业噪声的特点提出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简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有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满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规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供监测数据等说明材料。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只需记录监测时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等内容。

问:《技术规范》和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什么关系?

答:《技术规范》以通用标准形式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体系,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工业噪声相关的排污许可要求需按照《技术规范》填报,水、大气等的排污许可要求需按照其他相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

问:下一步如何保障《技术规范》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技术规范》顺利实施,我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系统平台保障。根据《技术规范》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工业噪声申报模块,执行报告模块中新增工业噪声内容。

二是研究印发配套管理通知。通知中明确开展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范围、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等,按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工作任务。

三是做好宣传解读。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开展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技术机构、排污单位工业噪声排污许可方面的认知和业务能力。

四是加强证后监管。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监督执法,重点检查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工业噪声、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进行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进行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