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22年,我国GDP增长125%,而PM2.5平均浓度下降57%,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减少93%。中国成为全球治理大气污染速度最快的国家。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离不开环保产业的支持。这期间也是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提升最快的时期。但针对环保产业和市场领域,我们在调研和监督帮扶工作中也发现了大量问题。”4月14日,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的首届生态环境司局长与环保企业对话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副司长张大伟就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我国环保产业和市场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细致的剖析,并指出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治气过程中,环保产业和市场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简易低效设施大行其道——落后设备“咸鱼翻身”、不按原理出牌、生搬硬套。所谓简易低效设施指的是不成熟、不适宜、不可靠的治理设施。张大伟说:“有的没有专门的反应设备,直接在烟道中喷洒脱硫脱硝剂,敷衍式治理;有的治理工程偷工减料,脱硫设施不设置氧化风机,没有副产物;有些已经被证明效果不理想甚至被淘汰的技术设备,起一个新名字,‘新瓶装旧酒’又出现在市场上;有的用黑箱搞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使用所谓的专利药剂,不告知具体成分,处理机理违背基本物理化学常识。还有一些在特定行业和特定参数下才能起到治理效果的技术装备,未经验证、不加修改地应用到其他行业,导致达不到治理效果。”
部分治理设施质量低劣——治理效率低下,甚至产生安全事故。目前,我国环保企业良莠不齐,很多小、散企业使用低质低价技术设施抢占市场,鱼目混珠、偷工减料,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张大伟介绍,有的治理设施关键组件存在问题,如活性炭碘值不足,吸附性不强;RTO、RCO燃烧温度不够,有机废气不能充分燃烧去除;储罐密封不严,呼吸阀定压设计失效、精度低、质量差,泄漏排放严重;有的反应塔及烟道抗腐蚀性不强,造成穿孔泄露,甚至产生安全事故;还有风机功率不足,收集不够,风速不达要求等。
运维管理效率低下——排放浓度肉眼看,操作全凭一双手。良好的运行维护是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重要保障,若运行维护不到位,即使设施安装初期能达到较好效果,后期处理效率也将大幅下降,最终形成假治理、假减排。“治理设施方面,不依据生产负荷和污染物产生相关参数自动调整各项参数,相关仪器仪表损坏失灵,仅凭肉眼观察排放浓度来调节,甚至手工投料,导致操作滞后、排放超标;必要的配套设施和工序不安装、不运行,如不开氧化风机、压滤机,废液饱和仍循环使用;不按时维护,长期不清理和更换布袋、静电发生器、催化剂、活性炭等关键设施及耗材,或更换量不足。有的中控设施简陋,使用无法记录和保存历史数据的简易PLC设施,有的根本没有中控设施,操作全凭一双手。”张大伟说。
在线监测数据失真——最后一道防线问题尤为突出。监测监控是排放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但问题尤为突出。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方面,不按时标定、伴热管温度偏低、长时间不清理或更换管路、关键部件,导致积水、堵塞、污染、失效等,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有的甚至突破法律底线,通过拔出烟气探头、修改程控软件参数、虚假零点和漂移检测、虚假上报设施故障、模拟更改在线数据、出具虚假手工检测报告等进行造假。
全过程治理技术亟需攻关——加强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张大伟介绍,过去,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关注末端治理,对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重视不足。以钢铁行业为例,亟需加强前端的烧结机头烟气再循环技术,中端的焦炉煤气精脱硫技术、轧钢热处理炉低氮燃烧技术、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回收技术,末端的中低温脱硝催化技术、高效覆膜滤料等材料技术设备的研发攻关。
双重压力下,下一步怎么干?
在气象条件相对不利和疫情后污染排放明显增加的双重压力下,今年空气质量改善形势更加严峻。
在这种背景下,张大伟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PM2.5污染治理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攻方向,把治理重点放在NOx和VOCs减排上,以更多确定性的污染物减排量来冲抵经济发展带来的排放增量和气象条件的不确定性影响,在推动PM2.5浓度继续下降的同时,防止臭氧浓度过快增长。在环保产业、环境治理领域,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四项工作,即排查整治补短板、创造场景助创新、严格执法促规范、提升能力强监管。同时,为推动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环保产业提出两点建议,即做好行业自律,加快技术创新。”
据悉,生态环境部将出台相关排查整治方案,指导各地重点对现有简易低效治理设施进行梳理摸排,实施分类整治。具备改造条件的实施更新升级,不具备条件的,提前谋划替代方案。整治重点在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石化、化工以及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将重点打击治理设施和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行为,不仅处罚生产企业,还要追究治理、运维、监测等第三方公司责任,淘汰一批“散乱污”的第三方公司。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公司和运维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