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推出第6篇《扎实推进排污口排查 为精准整治打牢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首次提出对全国七大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开展排查。
“十三五”时期,我国水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是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断面水质出现反弹,少数地区消除劣Ⅴ类断面难度大,部分区域城乡面源污染严重等问题不容忽视。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流域、海域水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看似在水里、海里,根子却在陆上、岸上,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环节。关键环节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流域、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与安全。通过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精准识别并分析陆上污染排放问题及成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治措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才能保障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统筹整合入河入海排污口职责,先后在长江、黄河、渤海等流域、海域开展了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组织生态环境系统人员近万人次,走遍5万多公里岸线,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和机器人等先进技术手段,在“查”上下功夫,全面排查了各类排污口超过10万个,初步建立了入河入海排污口名录,探索了一整套排查工作方法,为其他地方排查探索出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十四五”期间,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要坚持水陆统筹、整体排查,统一方法、应查尽查。
一要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即以“站在水里看岸上”的视角,将所有向河流、海洋排污的口子纳入排查整治范围,以发现入河入海排污问题为抓手,倒逼岸上污染源治理,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排污口数量多、分布广,污染治理历史欠账较多,混接混排和污水直排问题较为突出。要彻底解决问题,首当其冲是要了解实际情况,掌握一手资料,继而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排污口数量、污水排放规律、排放污染物种类等是必须掌握的基础情况。这就需要采用整体排查的思路,直达污染源所在区域,首先使用无人机航测遥感,案头资料分析,识别出重点区域和潜在污染源,形成排查数字底图;其次现场排查攻坚时要结合当地排污特征,仔细甄别;最后结合人口聚集区、工业聚集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分布情况,确定入河入海排污口位置和排放状况,并深入分析岸上污染来源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提出对策措施,切实解决流域、海域水环境问题。
二要坚持应查尽查、有口皆查。排污口虽小,但问题却比较复杂,在以往的排查中发现了很多不在常规管理范畴的排污口。这些排污口有明口也有暗口,有的是一道沟、一条渠,有的是“大口子套小口子”,有的是堆砌的“口子”;还有一些内河、坑塘在汛期大雨时向外排放污水,成为“临时”污染排口。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排口没有纳入日常管理。本次排污口排查与以往工作最大的不同,就是采取了“全口径”思路,把所有直接、间接向河流和海洋排污的各类“口子”找到,特别是把那些长期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的“口子”找出来。因此,排查对象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也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畜禽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做到向流域、海域排污的口子全覆盖,避免遗漏问题。
三要坚持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在各地大力支持下,广大排查人员徒步走遍了环渤海、长江、黄河上游每一段岸线,掌握了入河入海排污口典型特征和排查工作要点,试验了排查技术装备与工作方法,探索了“三级排查”工作模式,运用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质控攻坚核查等“水-陆-空”一体化排查手段,相互印证、相互支持,既用高科技,又用笨功夫,全面摸清了排污口底数。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标准,为全面铺开排污口排查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但也必须看到,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突出,排污口排查应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对排查技术方法还需不断改进优化,对排污口的识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机械模仿生搬硬套。如东部沿海平原地区支流众多、水网密布,可以采取乘船水上作业方式;西部丘陵山区两岸峡谷,平地较少,人工排查效率较低,可以利用无人机、热成像等技术装备进行排查;如西南喀斯特地区,地下河、溶洞多,对这些排入地下溶洞或向地面渗透的口子,有条件的地区也应该登记进来。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2025年底前完成全国流域海域排污口排查任务。地级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加强科技投入,严格质量把控,切实把排污口排查工作做细做实,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基础。
作者:吴国增(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