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柴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示范区柴油车自2013年7月12日起执行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杨管环发〔2013〕18号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柴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杨管发〔2013〕10号)的要求,结合示范区车辆保有现状,现就柴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柴油车必须执行“国四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型,不得在区内销售。
二、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柴油车,示范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示范区环境保护局一律不得予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2日起施行。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