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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对机动车实行区域交通限行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3-09-16 11:09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印发了《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区域交通限行的通告》,决定自2013101日起,在示范区规定时段和部分区域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限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
          机动车实行区域交通限行的通告
              杨管发〔201312
   为了加快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加强示范区机动车尾气治理,不断改善示范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杨凌示范区“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3年)》,管委会决定在示范区规定时段和部分区域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10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每日7时至22时,在示范区东新路以西(含东新路)、渭惠路以南(含渭惠路)、常青路以东(含常青路)、神农路以北(含神农路)的环形区域内限制通行。
  二、自20145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每日7时至22时,在以上区域基础上,限行范围扩大至康乐路以南(含康乐路)、西农路以东(含西农路)、神农路以北(含西农路)、东新路以西(含东新路)的环形区域内限制通行。
  三、取得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特殊公务的机动车不在交通限行范围之内。
  四、进入杨凌示范区的外埠机动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新登记两年以内的免检小型汽车所有权人可在示范区各机动车检测站直接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注册登记两年以上但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小型汽车可在各机动车检测站经检验合格后领取。
  六、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限行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