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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论点】将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到实处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4-06-19 11:06

  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后,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企业环境意识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发证率不高、监管不够到位、企业对排污许可证不重视等现象。对此,笔者根据基层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也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作了规定。因此,为了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地生根,建议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要提高发证覆盖面。目前,环保部门仅对几个污染行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有前置许可,已通过环评的企业在企业总数中占的比例还很低。要提高排污许可证的发放面,就必须全面提高环评覆盖面。要加强同工商、经济等部门的协调,从源头上扩大应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从而提高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覆盖面。

  三要严格控制排污增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依证管理,无证处罚,严格控制排污新增量,有效削减原有排放量。对实际排污量与申报材料有出入的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对企业在污染防治上存在不足的,要求其整改后申报。认真核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环评审批、验收文件等,针对排污情况与生产现状有明显出入的,待仔细核查后,再确定是否满足发放或换证条件。同时,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续监管,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的专项检查,对严重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四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利用法制讲座、培训等手段,学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尤其要重点加强对排污企业的宣传教育,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必须持证排污的观念,提高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和延续等环节上的自觉性。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热情,切实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吴照耀

  单位:浙江省台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