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印发《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和规范了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杨陵区委、区政府以及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党委(党组)的职责,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暂行规定》指出,“党政同责”是指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岗双责”是指党工委、管委会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暂行规定》明确了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示范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工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党工委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在省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协调督察环境保护工作。示范区环保局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及噪声治理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示范区管委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环境保护分管负责人,要按照职责要求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暂行规定》要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实行环境污染治理督办制度。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制度。党工委、管委会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安排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环境保护年度述职制度。承担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的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约谈制度。对省上下达年度目标责任未完成或在全省范围内单项工作排名末位的,由党工委领导约谈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每月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部门连续两次未按期完成任务或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凡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部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该部门(单位)年度评先资格,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