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018年1月18日起,除重大庆典活动外,示范区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对随意燃放和销售的行为,将视情况进行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空气污染,12月19日,示范区管委会印发《杨凌示范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除重大庆典活动外,示范区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待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Ⅱ级及以上级别启动后,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及焰火燃放活动应予以取消。
《办法》指出,杨陵区政府为示范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示范区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办法》指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危及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法》指出,允许以环保型电子鞭炮替代传统烟花爆竹燃放行为,但利用汽油、液化气及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采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电子礼炮不在此列。燃放环保型电子鞭炮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燃放时间为当日8时至22时。燃放地点不得位于声音敏感区及重点安防场所。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