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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09:46

【案件名称】

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该公司检查时,调取混凝土生产线生产记录显示,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12月开始投产,已生产两个月。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查处。

2024年1月26日,杨陵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在自贸大街西段智慧农业示范园南侧建成一条混凝土生产线,自2023年12月开始生产,已生产两个月。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属于排污登记管理,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该公司未填报。

【查处情况】

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中的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检查组发现问题后,及时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杨陵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8日向该公司下发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

问题查处后,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面向的企业以小微企业居多,环境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生态环境部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既增强了企业法治意识,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执法温度,提升了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