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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08 09:18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为切实推进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称《实施方案》)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保部门依证监管,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我省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权责清晰。排污许可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实施。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融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衔接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污染普查工作。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业,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的统一数据。扎实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地实施排污许可制,负责装机容量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市级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根据全省统一时限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依证开展监管执法

各地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监管执法。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整治力度。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地要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

(五)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

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省环境保护厅要进一步完善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和信息纳入平台,并逐步与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各地要指导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保障、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能力建设,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各项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排污许可制改革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做好“新老”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我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梳理和评估我省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适时修订。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搭建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助力环保产业发展,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

(三)完善法规政策。

不断健全排污许可制的政策法规,夯实依法行政的制度基础,畅通法规政策咨询渠道,探索法律顾问咨询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制改革政策的法律解读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四)开展宣传培训。

各地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