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管环改字[2017]4号
杨凌华宇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春伟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3号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37997773Q
我局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3.1中发现,你公司3月11日17时至3月13日9时出口COD、氨氮数据异常(缺失),未向环保部门报告,也未能提供相关手工监测记录。
以上违法行为有数据平台历史数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抓紧检修,恢复线路通畅,并于3月14日前恢复数据正常传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