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杨凌示范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月26日上午9:00时,杨凌示范区24小时内颗粒物(PM10)平均指数超过200,按照《杨凌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要求,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启动II级预警。请各相关部门按照杨凌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杨管气办发〔2013〕3号)要求,严格落实重度污染应急措施,有效防控雾霾天气影响,降低污染,保障群众健康。大气污染指数达到200以下,根据预测研判结果,解除预警,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附件1:大气重度污染应急措施
附件2: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及重点工作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代章)
2014年2月26日
附件1:
大气重度污染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示范区有关单位和杨陵区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3)加强烧烤摊位的管理,严格控制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限制重点单位施工作业,停止土方和拆除作业,停止建筑垃圾运输,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8)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9)加强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附件2:
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及重点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做到落实责任,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
1、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杨凌气象局
2、健康防护措施的实施。
责任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3、应急预案启动时,各种防护措施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滚动字幕等方式对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防护措施、强制性措施等进行宣传。
责任单位: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宣传部
4、减少能源消耗,加快城区供热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示范区市政局
5、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道路清扫、保洁、洒水等;倡导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责任单位: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市政局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控制污染,企业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
责任单位: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区市政局
7、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8、化工企业及加油站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局
9、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公务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机关服务中心
10、发生空气重度污染并启动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最大限度满足应急经费需要。
责任单位:示范区财政局
11、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处置不当,依法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示范区纪工委、示范区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