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宇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国宇商业广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杨凌示范区邰城路以东、西宝高铁两侧,总建筑面积61428m2,主要建设1栋国宇家居城、1栋国宇商务大厦以及其他辅助配套工程,总投资30000万元,环保投资182.8万元,占总投资0.61%。
根据《报告表》分析和评价结论,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实施该项目。
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1、严格按照示范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报告表》中提出的有关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各项措施,确保建设场地周边大气环境质量。
2、严格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有关控制扬尘和噪声污染规定,强化施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粗放式施工,避开午休时间动用高噪声设备,严禁夜间施工,避免产生噪声扰民现象。
3、严格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杨凌示范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对餐饮区进行合理规划布局,餐饮区必须建设(预留)集中专用烟道和集中式隔油池等设施;饮食区与其上下相邻的住宅之间必须有不小于3米的隔层,饮食区边界与相邻住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9米。
4、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运行各项环保设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5、项目引入餐饮、医疗、娱乐等商业部分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法规要求另行办理评价手续。
6、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局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本批复五年内有效。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