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盛文液化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液化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审批如下:
该项目厂址位于杨凌示范区杨村路以西、高干渠以北。项目总占地面积7179.17平方米,总投资540.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7万元,占总项目投资4.39%。主要建设站房、机房及灌装间、储罐区及相关辅助设施。项目共设置6台50m³的地上储罐,其中3台液化石油气罐、1台丙烷储罐、1台丁烷储罐、1台残液罐。
经审查,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以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结合专家意见,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实施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必须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防范措施、要求和建议,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项目建设期内,你公司严格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有关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相关规定,强化施工期管理,落实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六个百分百”治理措施;杜绝粗放式施工,避开午休时间动用高噪声设备,严禁夜间施工,避免产生噪声扰民现象。
四、该项目厂区北侧为上川口水厂(厂界距离71米),因此,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地下水不受影响。
五、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处置工作,运营中产生的废棉纱,废油脂定期交由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六、项目竣工后须向我局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