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关于2014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为了更好的做好我区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示范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为总体目标,以规范许可、强化管理、以人为本、妥善处理辐射信访、积极应对突发辐射事件、努力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为工作重点,特制定2014年工作计划。
一、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持证率争取达到100%
2014年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督促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督促西宇无损检测公司在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依据《条例》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
二、强化区内广电系统、移动通信等电磁辐射管理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与管理,群众关注度高。2014年要在2013年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广电系统、移动、联通、电信等相关单位,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制度和审批程序,使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合法化,审批程序化、规范化。
三、加强辐射安全检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一)日常执法检查
2014年我站每季度对区内所有辐射工作单位检查一次,对重点辐射工作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示范区医院等单位将采取季度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检查内容主要有:
1、全面检查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要求各涉源单位按照规定,申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许可证,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换发和注销手续;对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督促其及时申请办理,确保我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报发放率达到100%。
2、对核技术应用单位设施监督检查率达到100%,整改达标率达到100%。
3、加强放射源存放、使用安全防护和防盗防遗失的监管,督促涉源单位妥善处置退役或闲置放射源,实行放射源的转让、转出、转入和返回生产单位的备案制度;对退役、闲置的放射源要及时予以返回生产厂家或向省放射源废物库申请送贮,严禁私自转让放射源和擅自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物质。
4、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含操作和管理人员)积极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组织未取证人员参加其他地市举办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班,如发现无证上岗者,责令其停止辐射工作。
5、严格落实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督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异地源入境作业单位,检查其转移备案手续,如无相关手续,责令其停止作业。
6、督促用源单位做好工业用源转移备案工作,对工业用源中的流动源进行随机现场检查。
7、督促涉源单位加强放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要求规范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8、督促涉源单位安全自查,落实各项辐射工作安全责任制和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9、督促涉源单位保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有效防治放射性污染,减少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执法检查
我站将根据省环保厅安排开展辐射执法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对象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移动通信类设备(设施)、广电系统等18家单位。采取统一部署,涉源单位自查、区局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详细掌握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处罚。
四、组织核技术应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今年将各辐射应用单位环保验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认真做好核技术应用单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准备工作,将验收程序及所需提供材料在环保局网站公布,方便各单位查询。对不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预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吊销许可证。
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高度重视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
我站将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等能力建设,制定辐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辐射事件,能够从容应对,科学处置。同时督促辐射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创造条件,举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演练,以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提升水平,提高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响应能力。
六、重视群众信访,开展辐射防护知识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
针对辐射信访投诉的热点焦点问题,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提高辐射工作单位的守法意识,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投诉和诉讼案件,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的开展辐射防护知识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增加公众对辐射与防护知识的了解,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减少因误解造成的不恰当投诉。针对辐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等不同层次,建立有效的辐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
七、强化业务培训,提升辐射监管能力
2014年我站加强辐射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请省环保厅、省辐射站专家到站上授课和派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培训班的形式,重点培训执法人员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掌握应用,学习现场执法程序、现场勘验及笔录的基本要求和技巧,文书格式及送达等行政执法要求和方法。我站将通过多渠道多方位的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更好的完成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杨凌示范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