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申请资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本,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二、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相关法律法规;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镇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及辐射防护措施能否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审查期限
环境影响登记表为15日。
四、许可权限
销售、使用IV类、V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以及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由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五、示范文本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件1)
六、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办理流程指南(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