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公报 / 正文

关于开展工业锅炉及采暖锅炉检审工作通知(杨管环发(2010)18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0-11-20 15:45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燃煤烟尘污染治理成果,促进污染减排工作,按照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惩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杨管办发(2010)16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和《杨凌示范区燃煤烟尘污染防治实施办法》要求,现就2010年度工业燃煤、燃气锅炉,采暖燃煤、燃气锅炉检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审内容
  1、煤炭的质检单、发货票据。
  2、锅炉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烟尘;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锅炉,监测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确定的项目。
  二、检审时间
  1、采暖锅炉务必于11月30日前与示范区环境监测站联系环境监测有关事宜,在采暖期内进行监测。
  2、工业燃煤锅炉务必于12月5日前与示范区环境监测站联系有关监测事宜。
  3、新建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锅炉,务必于锅炉建成后15日内申请示范区环保局开展验收监测事宜。
  三、执行标准
  1、燃煤锅炉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2、工业炉窑排放标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3、新建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锅炉排放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确定的排放标准。
  工业燃煤锅炉、工业炉窑、采暖锅炉排放污染物超过上述标准的单位,示范区环保局将责令停止使用锅炉、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实施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联系人:王 斌
联系电话:87039210 13772459039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