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各加油站:
为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根据《陕西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陕环发[2013]93号)要求,现将《杨凌示范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杨凌示范区交通局
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21日
杨凌示范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和《陕西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陕环发[2013]93号)精神,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现状和意义
随着示范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也在飞速增加,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使大气活性大大提高,其多数更是产生PM2.5的前体物,还易导致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应而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因此,高效收集和密闭贮存油气,并对收集到的油气进行集中处理,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步骤
示范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示范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示范区环保局根据中、省相关标准及《陕西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示范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计划。
3、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示范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进行验收。
(二)治理改造阶段
1、全面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由示范区环境保护局会同经贸、质监、安监等部门督促示范区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示范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治理工作。示范区环保局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的油气排放治理。
3、治理改造中涉及的防爆、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要求,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验收阶段
油气回收治理完成后,由示范区环保局会同经贸、质监、安监、公安、财政等部门,对示范区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治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1. 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省上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2. 验收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示范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
3. 验收程序。
(1)油气回收治理完成后,加油站、储油库业主需委托示范区环境监测站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业主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委托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检测合格后,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向示范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备案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及检测报告;油罐车业主向示范区环保局提交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纸、检测报告、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接到验收申请后,示范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加油站、储油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验收合格的,由示范区环保局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书;对油罐车,示范区环保局在材料审查合格后进行备案管理。
4. 其他要求
加油站及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后,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后,并获得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方可运营。示范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油罐车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 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方案由示范区环保局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 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原则上要同步安装在线检测系统和处置装置,确有困难的要预留相应接口。
3. 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距离民宅建筑不足50米及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
4. 油气排放治理装置或设施需通过具备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
(三)其他要求
1. 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必须在不影响本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2. 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
3. 新建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新登记的油罐车必须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配套油气回收系统,经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储油库的营运证和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4. 已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正在运营的油罐车必须按时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储油库,由示范区环保局依法进行查处,并抄报示范区经贸局,纳入年检监管范围;对逾期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油罐车,发证机关暂缓审验其《道路运输证》。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示范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由示范区环保局牵头,会同示范区经贸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公安等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油品经营单位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示范区环保局建立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部门协作机制,保证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示范区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管。
(二)责任分工
1. 在示范区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的各类企业是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专项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企业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局负责环保审查验收及监管,以及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推进协调和督促检查;
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经贸局负责督促相关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及本方案要求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管理,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加油站、储油库不予办理资质审验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储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质监部门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对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油罐车,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资金保障
省、示范区将按“以奖促治”、“早治多奖”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综合治理工作。扶持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从省、示范区两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金中统筹支出。中石油陕西分公司和中石化陕西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油品销售和储运企业要按照有关时间节点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按期完成。
1. 省、自治区奖励资金比例。
省、示范区按照1:1.2的比例用于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以奖促治”工作。
2. 奖励标准。
(1)加油站
只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向社会公开经营的加油站按相应标准、时限要求予以奖励,之后新建加油站不在奖励范围内。
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每个给与0.5万元奖励补助;每条油气回收加油枪给予0.4万元奖励补助。
2013年12月31日前未改造完成的加油站,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罚。
(2)储油库
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储油库给予30万元/座的补助。
2013年12月31日前未改造完成的储油库,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罚。
(3)油罐车
双舱或多舱油罐车奖励补助按单车处理。
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改造且验收合格的油罐车,每辆给予0.8万元补助。
3. 有关要求
(1)奖励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示范区环保局(合同甲方)与各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的各类企业(合同乙方)签订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目标任务合同。
(2)各油品销售和储运企业只能将奖励资金用于本企业所属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建设和运营维护。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未经审核通过的;未按审核通过的工程方案和施工方案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后,未通过环保检测检验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