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公报 / 正文

关于启动大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3-12-19 18:21
        杨凌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启动大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杨凌示范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显示,截止12月19日上午8:00时,杨凌示范区24小时内颗粒物(PM10)、细微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超过300 ug/m3,按照《杨凌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要求,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启动I级预警。请各相关部门按照杨凌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杨管气办发〔2013〕3号)要求,严格落实严重污染应急措施,有效防控雾霾天气影响,降低污染,保障群众健康。大气污染指数达到200以下,根据预测研判结果,解除预警,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附件1:大气严重污染应急措施
  附件2: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及重点工作
          杨凌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1:
           大气严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大气重污染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严重污染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减少户外大型活动;加强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18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确保治污设施全负荷高效率运转。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筑施工工程、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清扫保洁力度,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每日清扫保洁作业不少于3次。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市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清扫冲洗。
  (3)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餐饮业油烟监管。
  (4)对区内重点大气类排污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停驶20%公务用机动车。
附件2:
         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及重点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做到落实责任,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
  1、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杨凌气象局
  2、健康防护措施的实施。
  责任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3、应急预案启动时,各种防护措施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滚动字幕等方式对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防护措施、强制性措施等进行宣传。
  责任单位: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宣传部
  4、减少能源消耗,加快城区供热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示范区市政局
  5、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道路清扫、保洁、洒水等;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
  责任单位: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市政局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控制污染,企业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
  责任单位: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区市政局
  7、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8、化工企业及加油站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局
  9、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公务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机关服务中心
  10、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杨凌质监局、示范区经贸局
  11、发生空气重度污染并启动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最大限度满足应急经费需要。
  责任单位:示范区财政局
  12、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处置不当,依法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示范区纪工委、示范区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