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关于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拆解补贴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拆解,减少尾气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参照关中其它地市《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实施办法》,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老旧机动车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老旧机动车”是指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十年以上(含)的绿标车。但应早于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不包括三轮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二、补贴原则
(一)列入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内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财建〔2013〕183号)给予补贴,由示范区经贸、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除前款国家和省级补贴范围以外非财政供养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持有的“老旧机动车”,以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详见附件1)中明确的使用年限为界定标准。
(三)对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未明确使用年限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给予补贴。
凡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或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但应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在补贴范围内。
(五)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六)办理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七)符合补贴政策的按本细则流程办理。
三、补贴时间
老旧机动车,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补贴范围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旧机动车”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1. 在我示范区注册登记未达到强制报废的汽车;
2. 车辆登记所有人须为杨凌示范区户籍;
3.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非财政供养单位和非国有企业的汽车;
4. 示范区内所有车改车辆可享受该补贴,但需提交由管委会办公室所开具的证明;
5. 非因自燃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汽车;
(二)已享受国家、我省及示范区其它老旧汽车提前报废各类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补贴。
五、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汽车,每辆补贴4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汽车,每辆补贴2500元。
报废轻型载货汽车,每辆补贴1500元。
报废微型载货汽车,每辆补贴1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汽车,每辆补贴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汽车,每辆补贴2500元。
报废小型载客汽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1500元。
报废重型载客汽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2500元。
报废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4000元。
报废1升(不含)-1.6升(不含)排量 轿车,每辆补贴25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1500元。
六、工作流程
(一)申请。凡申请淘汰“老旧机动车”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在环保窗口填写《杨凌示范区“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携带车主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环保窗口。并须提供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车主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加盖公章)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二)审核。环保窗口对《杨凌示范区“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依次经由示范区环保局对车辆进行查验,对车型和补贴标准进行认定,由示范区经贸部门审核并对车辆监督拆解后出具《杨凌示范区“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资金审批表》,并加盖公章。
(三)注销。由拆解企业代车主提交经环保、经贸部门审核的《杨凌示范区“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资金审批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手续给示范区公安局车管部门和示范区财政部门。由示范区公安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公章。示范区财政局部门负责排除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车辆及补贴标准审定。
(四)领取。车主(或代理人)在提交申请15个工作日后,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委托代办的,须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拆解企业领取《杨凌示范区“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资金审批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领取资金补贴。
(五)结算。补贴资金由拆解企业先行垫付,示范区财政部门与拆解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结算,年底据实清算。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