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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5-05-22 09:15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的通知

 

杨陵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杨凌示范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杨凌示范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

 

                    2015年4月13日

附件:
              杨凌示范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

 

  一、居民住宅楼内、职工住宅楼内、商住楼住宅用房内、商办楼办公用房内等禁止新建饮食业项目。

  二、新建含有炒菜、油炸、火锅和烧烤类功能的项目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独立饮食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2、商住楼中商业用房内的饮食单位与其上下相邻的住宅之间必须有不小于3米的隔层;饮食单位边界与相邻住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9米。

  3、饮食单位与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等特殊环境敏感单位应大于9米以上。

  三、新建不含含有炒菜、油炸、火锅和烧烤类功能的项目,其项目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以对周围建筑生活人群不造成污染,且征得该人群的同意。

  四、新建项目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饮食服务业项目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轻油等清洁能源。如需使用其他特殊燃料的,必须同时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保证烟气达标排放。

  2、经营场所必须有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废水、噪声和油烟等实现达标排放,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3、项目营业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含有炒菜、油炸、火锅和烧烤类功能的项目产生的饮食废油脂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有专用回收贮存装置,并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建立回收处置协议,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和处置。

  4、饮食业项目的空调冷却塔、空调机组、发电机、风机、室外广告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降低噪声措施,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5、项目运行产生特殊气味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除异味控制措施,保证排放的废气气味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臭气浓度标准。

  五、新建含有炒菜、油炸、火锅和烧烤类功能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设施配套方面要求:

  1、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油烟烟道,其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2、油烟应达标排放,经专用油烟烟道排放,其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

  3、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5米,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4、项目运行产生的餐饮污水必须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油水分离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