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
为强化排污总量管理,依照省环保厅《陕西省2015年度污染物排放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核查实施方案》(陕环函〔2015〕189号印发)精神,现就我区2015年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填埋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 物处理处置单位;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核查分工
1、2015年国控、省控污染源企业委托陕西省环境管理咨询中心进行核查。
2、区内其他排污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进行核查;环境监察支队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三、核查时间
2015年7月6日至9月30日。
四、核查指标
1.“十二五”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2.其它需要核查的污染物。
五、核查方法
排污核查的方法主要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同时要结合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2014年环境统计数据等进行核算。环境监察支队配合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工作,结合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核实企业排污情况。
六、核查要求
1、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是“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照《陕西省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核查技术方案》要求进行(电子版在杨凌环保群 87117482下载)。核查过程中要全面掌握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工艺等基本情况,核实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排污情况,对所核查企业的环境守法情况进行登记,最终形成核查报告。
3、环境监测站按要求对核查数据及资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相关报告。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日
附件:
陕西省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核查技术方案
1.核查目的、范围
1.1 核查目的
为进一步查清我省排污企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在全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为我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1.2核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
(1)工、矿企业单位;
(2)火力发电厂和集中供热设施运营单位;
(3)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城市垃圾集中处理单位、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5)其他按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2.核查内容
(1)行业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规模
(2)企业上年度主要原辅材料、燃料、水消耗量和产品产量;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4)核定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类别、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法、厂界噪声排放限值。其中:
废气污染因子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以及企业特征污染因子(重金属及各类无机、有机污染物);
废水污染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企业特征污染因子(重金属及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污染因子);
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
噪声:企业厂界噪声。应特别关注距环境敏感目标最近的厂界噪声。
3.污染物核定值取值原则
3.1 合法原则
在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上一个正常生产年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核算到批准的企业生产规模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量。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手续不全或现已停产且半年内无恢复生产计划的企业、装置和生产线均不推荐许可排放量。
3.2 排放标准确定原则
污染物排放浓度首先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为准,没有颁布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参照相似生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既没有排放标准又没有可参照的相似生产过程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根据监测值确定。
3.3 核定值确定原则
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需符合工业企业产排污系数、符合由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推算的排放总量、符合环保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符合物料衡算等原则基本原则。
3.4. 资料收集和确认
企业上年度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消耗、燃料和工业用水量以上年度企业生产报表为准。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物的原辅材料要了解原料规格和可能产生污染物的物质含量,如硫分、重金属、氯及有毒有害物质等。
明确燃料类型、热值、硫分及灰分等指标。
用水量既要考虑企业从城市供水管网取得的水量,还必须考虑企业自备水厂提供的水量。
4.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核定采用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查询法、物料衡算法、监督性监测值推算法、排放标准核算法和污染物减排总量指标法等6种方法。根据核查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的性质、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等情况,对每家企业均选取了二到四种核算方法进行了核算,最后对比分析各种方法的核算结果后取较为合理的值为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值。
4.1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法
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生产工艺、规模及主要设备等,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确定该企业各类污染物排放系数,再根据企业生产规模计算企业污染物排放量。
4.2全国污染源普查查询法
根据我省《污染源更新调查系统(2010年)》统计数据核查企业“十一五”末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数。
4.3 物料衡算法
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在生产过程中部分进入废气、废水中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采取物料衡算的方法计算进入废气、废水中的污染物产生量,进而推算出经过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以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如下:
∑Q0C0=∑Qc Cc+∑Q水 C水+∑Q气C气+∑Q固C固+q无
式中:Q0、Qc、Q水、Q气以及Cc C水C气C固分别代表各种原辅材料、各种产品、各种生产废水、各种生产废气、各种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有害物质浓度,q无代表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量。
通过物料衡算计算出单位产品废水、废气中有害物质排放量,然后推算到达产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量。
固体废物产生量计算方法一般是采用物料平衡方法进行核算。
锅炉二氧化硫产排放量公式为
二氧化硫排放量=K×燃煤量×硫份×(1-脱硫效率)
二氧化硫排放量=K×燃煤量×硫份×(1-脱硫效率)
以煤为原料时K=1.6;燃油和燃气锅炉K=2.0。
4.4 监督性监测值推算法
企业有规范的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时,以在线监测的废水确定废水排放量;没有在线监测系统时,根据企业用水量乘以废水排放系数确定企业废水排放量。相关排放标准中对废水排放量有限定的,以限定值为准。
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口废水排放量(m3/h)×监督性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mg/L)/106(t)
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固定源排放口排放量(m3/h)×监督性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mg/ m3)/109(t/h)
4.5排放标准核算法
按照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采用4.4节确定废水总量的方法,计算排污单位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
4.6 污染物减排总量指标法
以“十二五”减排任务中,环保部门下达给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为企业污染物核定指标。
5.核查报告提纲
3.3 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理处置
4.2按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统计
4.5 排放标准推算
4.6污染物减排总量指标
(给出最终核定值,并说明取值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