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我单位《杨凌新桥路渭河大桥加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基本编制完成,现将该建设工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向公众公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宝贵意见。本次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杨凌新桥路渭河大桥加宽项目在既有桥梁东侧单侧新建加宽,并对既有桥部分桥面进行改造。大桥采用分幅布置,两幅桥间设置中央分隔带,与两端引线道路中央分隔带对应。桥梁荷载标准遵循“新桥新标准,老桥老标准”的原则。
新建加宽桥梁采用单侧新建加宽,加宽桥位于既有桥梁东侧(原桥下游),桥跨布置、分联方式均与现状桥同。加宽桥梁设计起点(桩号K0+000)位于新桥路与河堤路交叉点处,设计终点(桩号为K0+865)位于周至杨哑公路分隔带内,设计路线全长865米。新建加宽桥梁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60km/h。
既有桥部分桥面改造工程主要为两侧人行道、人行栏杆拆除及恢复、局部桥面铺装凿除及铺筑。另外,既有桥部分在具体实施扩建工程之前,结合最终扩建方案,全面进行一次桥梁表观检测、全桥静载试验、局部问题支座复位或更换、局部构件缺损修复、裂缝封闭等检修、加固工作,确保旧既有桥梁结构安全。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
1、施工期
生态:项目占地对于沿线土地利用的影响、工程跨越水体对于水生生态影响;
扬尘: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施工活动主要包括挖填土方、土地平整以及建筑材料的运输等过程,在短期内会影响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
废气:施工机械(如载重汽车等)和各种运输车辆运行时将产生燃油废气;
废水: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两部分;
噪声:主要包括施工场地各类机械设备作业产生的噪声、运输车辆造成的交通噪声等。
固体废物:建设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自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另一部分来自施工区的垃圾,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废弃的建材等。
2、运营期
废气:本项目运营期环境空气污染源主要来自道路行驶车辆排放的废气;
废水:本项目运营期水污染源主要来源路面径流;
噪声:项目建成后噪声源主要来自车辆行驶的交通噪声;
固体废物:项目建成后排放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司乘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环境污染及治理措施
(1)生态:施工破环植被而裸露的土地(包括路界内外)均应在施工结束后立即整治利用,恢复植被;
(2)废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洒水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
(3)废水:桥梁施工采用围堰法施工,桥墩施工时采用沉淀循环工艺,减少泥沙进入河中,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降低对地表水的影响;生活污水设防渗环保厕所处置后用于农灌及用作农田肥料;
(4)固废:建设过程产生的废弃砂石、水泥、沥青、预制构件等以及既有桥梁桥面改造过程两侧人行道、人行栏杆拆除、桥面铺装凿除、伸缩缝更换等过程中产生的固废,选择合适地点堆放,及时清运;
(5)噪声:施工过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强施工设备维护和施工管理,降低施工噪声影响。
2、营运期环境污染及治理措施
(1)生态:运营期应加强沿线植被管理,及时进行绿化植物的补种、修剪和维护,使绿化植被美观,改善沿线景观效果;
(2)废水:本项目设有完善的路面排水工程,定期清理桥梁排水沟的残留物,保证路面雨水排放顺畅,营运期对地表水体影响较小;
(3)废气:严格执行汽车尾气排放检验制度,依托检查站对汽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查,限制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通过加强沿线绿化等措施加以缓解;
(4)噪声:根据预测结果,本项目营运期在4a类区,昼间运营近期、中期和远期均未出现超标现象;在3类区,运营近期、中期和远期的昼夜间各敏感目标均达标。为降低噪声影响加强该区域道路两侧的绿化、设置减速、限速、慢行等交通标志,同时在运营初期加强噪声监测;
(5)固体废物:运营期间应加强路面及两侧固体废物的清理工作,同时加强公路日常维护与管理,减少司乘人员随意倾倒垃圾现象的发生。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要点
杨凌新桥路渭河大桥加宽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评价认为在认真落实所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后,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可到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索取,联系电话:13319185950。
六、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杨凌示范区交通局
联系电话:13679285626
联系人: 郑工
七、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科路38号3号楼1801号
联系人:史工
联系电话:0371-65829955
八、公众反馈方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工程有意见或建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