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杨凌示范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杨凌示范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确保杨凌示范区城市污水得到有效处理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采取的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BOT特许权合同书》。
第三条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是对杨凌示范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污水处理数量和质量。
第四条 杨凌示范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杨凌示范区城市污水的处理终端,按照规范实施污水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是其企业的根本职责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杨凌示范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国家标准调整或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有新的要求时,污水处理厂应按新标准和新要求执行。若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污水处理厂无法按规定标准实施处理或需要停止处理时,必须及时向示范区环境保护局书面报告,并由后者进行确认批复后备案。
第六条 为确保污水处理量计量准确,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厂厂前(进水口)、厂后(出水口)均须安装在线流量监测系统。
第七条 按照《BOT特许权合同书》约定,污水实际处理量以厂前(进水口)在线监测系统流量表所示数值为准,厂后(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流量表所示数值作为监督参考,若进口水流量计出现故障和未进行鉴定、校准,或与出水口流量差距超出正常范围,按出水口自动监测系统所示数值为准。
第八条 出水口水质监测分为定期在线监测和不定期委托监测。定期监测以经对比监测合格后的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值为准,正常情况下,每天监测12次,监测项目为COD、NH3-N。如遇污染事故或连续多次出水不合格,则可调高在线监测频次。不定期委托监测主要在出水水质异常、在线监测故障或其它不正常状况下,委托地市级以上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对水质进行监测。
第九条 水质不定期监测是对在线监测系统的补充,属于监督性监测,由示范区环保局组织实施,监测前不得向污水处理厂提前通知,但监测取样时应通知污水处理厂到场认可。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与超标排污的处罚原则为“以时段为单元,达标单元付费、超标单元拒付、屡超处以罚款、减排任务挂钩”,即以在线监测系统所示数据为依据,根据监测频次把每天划分为若干个时段(正常监测情况下为12个时段),污水处理厂每有一个达标时段将按比例获得该时段的污水处理费,每有一个不达标时段监管部门将拒付该时段的污水处理费,但若超标时段累计达到10天以上、15天以下(含15天),只获得正常情况下全月污水处理费的一半;若超标时段累计达到15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只获得正常情况下全月污水处理费的三分之一;超标时段累计超过20天,则不支付污水处理费,并将按水污染事故追究污水处理厂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BOT特许权合同书》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若进水水质超出超过约定标准,可免除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责任。即:若出水超标时段的上一时段进水超出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免除污水处理厂责任,视该时段出水合格。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运行减排台账报示范区环保局备案后,方可申请支付上月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付费按照达标排放支付当月污水处理量的85%费用;每季度在线监测设备对比合格后支付本季度污水处理量10%费用;年终通过国家污染减排考核后支付本年度污水处理量5%费用的原则付费。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因出水口水质超标或设备不健全、不正常运行受到上级部门通报的,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同时扣除相应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扣除按照因出水水质超标涉及减排指标的单次单项扣除5万元,不涉及减排指标的单次单项扣除3万元。设备不健全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单次单项扣除5万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